南方网讯(记者/赵刚)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称,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根据公告,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为: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发票开具。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其中,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另外,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