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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2018-03-02 11:49 来源:南方网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坚持“宽进”“严管”同步设计、同步推进,工商总局推动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6个配套部门规章,紧紧抓住“信用”这个牛鼻子,倡导以信息共享促进公平交易秩序,树立“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的理念,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不断探索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信息公示:以信息对称筑牢信用监管基石

  《条例》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要求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依法公示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将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转变为向社会负责,减少政府对企业过多的干预,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年检改年报以来,2013年-2016年企业年报公示率分别为87.55%、85.12%、88.3%、90.45%,均高于改革前2012年全国企业83.86%的年检率,2016年度年报工作首次实现了全国31个省(区、市)企业年报率均超过85%。将社保和统计相关事项纳入企业年报公示内容,企业信息公示内容不断丰富,全国共有417.3万户企业公示了968.9万条即时信息,有效反映了企业信用状况,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企业诚信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信息公示制度的施行,也促进了监管方式的革新,“公示即监管”的理念逐步树立,逐步完成了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的转变。结合年报工作的着手,开展对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的清理,各地共吊销企业104.73万户,清理了年报虚数,客观上推动了企业退出机制的建立。

  随机抽查: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开展事后检查。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随机抽查理念逐步推广到整个市场监管领域,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公开,在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应该说,《条例》确立的公示信息随机抽查理念构成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重要发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工商总局制发了《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发布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将涵盖工商各业务条线的12类40项工商检查事项全部纳入,100%全部实施随机抽查,大力推动各级工商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2015年各地共开展了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出资信息抽查和年报抽查三次全国范围的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工作,抽查企业78.04万户;2016年各地共抽查企业118.5万户;2017年各地共抽查企业92.76万户。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结合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实施精准监管。积极发挥工商总局牵头作用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主动协调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多次就部委层面联合开展跨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会商,加强综合执法和协同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的施行,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避免了“想查谁就查谁”的任性执法,提升了监管的科学性和执法的公正性,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意味着每个企业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加大了监管的震慑度,增强了企业的守法自律自觉性。

  一网归集:精准勾勒全景多维信用画像

  《条例》规定了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按照《条例》要求,工商总局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建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归集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记于企业名下并予以公示,有效推动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问题。统一归集公示政府部门各类涉企信息,意义就在于让社会公众、交易伙伴全面、真实、便捷地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切实形成企业全景多维信用画像,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目前公示系统已归集有关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数据 5.59亿条,系统累计访问量391.76亿人次,累计查询量169.76亿人次,2017年以来日均查询量322.46万人次。在市场交易、合同签订等商事活动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解交易相对方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一种习惯与共识。依托“全国一张网”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资源,各级工商部门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服务工作,科学研判防范处置监管风险,提升了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信用约束:让违法失信者处处受限

  在《条例》构建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中,信用约束是重要抓手。《条例》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存在不及时报送年报,不按规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4种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对企业进行履行义务的警示,对社会提示风险;建立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将市场竞争、消费维权、商标广告、信息公示等工商各业务条线存在的违法失信情形都纳入其中。目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有企业433.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5938户,通过信息公示、共享,推动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银行信贷、授予荣誉称号等领域对其予以限制。协调中央层级的38部门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此为基础,主动将经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等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与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合作关系,积极推动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参与签署涉及税收征管、上市公司、法院执行等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20余件,联合惩戒的范围和影响进一步扩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老赖”名单,限制“老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20.79万人次。从这几年实施的效果看,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企业感受到了失信的严重后果,信用监管威力与日俱增。

  《条例》实施三年来,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显现,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基本形成,信用监管效能逐步提升,企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搭建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框架体系,落实好各项监管方式改革举措,创新监管格局,切实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霍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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