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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2019-02-18 18:38 来源:南方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汕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45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市发改局、人行汕头中支、市工商局、市委统战部、市文明办、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汕头海关、市税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局、市金融工作局、汕头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就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实施方案》的各部门。

  二、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市国土局实施。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市质监局实施。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市商务局实施。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由市发改局、人行汕头中支、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实施。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安监局实施。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实施。

  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由汕头海关实施。

  9.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由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10.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由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11.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由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二) 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2.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由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实施。

  1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由市环保局、市税务局实施。

  14.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市税务局实施。

  15.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实施。

  16.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实施。

  (三) 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 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17.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由市委统战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实施。

  18.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市委统战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实施。

  (四)其他惩戒措施

  19.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由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20.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由汕头保监分局实施。

  2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由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22.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实施。

  23.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布,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实施。

  24.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向各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环境保护网站、“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局和环境保护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实施方案》,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实施方案》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来源:信用中国(广东汕头)

编辑:潘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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