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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制深入日常生活,失信修复亟须一套规范

2020-11-02 13:31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刊发了题为《失信企业摘帽难不难》的文章,关注当前失信企业摘帽遇到的种种难题。文章提到,一些曾经的失信企业虽已进行了整改,却没有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仍戴着失信“帽子”,后续经营行为处处受限。比如,谈好的生意,莫名其妙“黄”了;参加项目投标,没竞标就被“刷”了;向银行贷款,被无情拒绝……

  文章将失信企业摘帽难问题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信用修复信息“打架”,跨部门沟通难度大。目前存在多个渠道公示企业信用记录,这些渠道主体不一,企业往往会遭遇在一个平台修复了失信信息,但在其他平台依然存在的情况;二是一些市场化网站归集了大量行政处罚信息,但有的无法及时更新企业后续修复动态,有的不正规的市场化信息查询平台潜藏灰色地带,做信用修复生意,增加了企业的相关成本;三是企业信用修复意识不足,风险意识欠缺。

  失信虽然会带来很大的问题,但一个基本的法治理念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失信信息不会一直有效。《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从这一表述不难看出,删除过期失信信息是征信机构的责任。所以,站在失信一方的角度考虑,信用修复之难,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征信机构没有完整履行自身职责。强调企业要提高信用修复意识,只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因为征信机构工作不到位,所以被迫主动争取修复失信信息。

  失信摘帽难一方面源自技术层面的原因,其问题指向征信机构和信息的公示方。另一方面,市场化网站归集的那些失信信息受到追捧,客观上也说明一种偏好。信用问题特别敏感,可能即便征信机构删除了失信信息,而市场化网站归集的这类信息仍然会被采纳。对此除了要强调规范失信信息修复流程,另外对于各市场主体也有必要强调,在设置交易规则的时候,不可以有“一旦曾失信就要被排除”这种歧视性条款。

  在信用制度被广泛运用的大背景下,信用修复滞后的问题无疑会被放大。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企业的信用制度相对还较为成熟,何种行为构成失信,失信信息又如何修复,起码构建了一套规范。《瞭望》的文章也提到,2019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通知,对“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工作予以规范,并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可见,目前的问题可能主要还是集中在技术环节,甚至可以说,这种问题是当前政务服务普遍存在的弊端,因为不同部门协同不足所导致。

  当前值得警惕的是,与企业相对应地,公民个人信用修复问题是否同样存在上述类似的问题?如今很多部门都希望把工作纳入信用体系,只要沾一点边,都期望通过信用来实施惩戒。个人信用使用领域急剧膨胀,对于信用制度规范显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个人信用领域,目前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个人信用使用是否合理,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的回答。从媒体曝出浙江将推进人社信用体系建设,“频繁跳槽会影响个人信用”;到北京规定不文明乘车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再到最近广州将无正当理由欠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的主体纳入失信主体管理,运用信用体系实行联合惩戒。信用制度被广泛运用,上述案例受到公众关注后,有的表示尚在论证阶段,有的则没有明确回应。国家发改委去年曾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和合理适度,要防止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和扩大化。当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动用信用制度,对此是否有必要制定规范?

  二是如果个人信用制度运用成为常态,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的部门,还有市场化征信机构掺杂其中,对此政府机构在内部协同方面是否做好了准备,为了避免遇到企业信用修复类似的难题,有必要未雨绸缪,尽早制定一套相应的规范。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潘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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