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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2020-12-29 15:41 来源:南方网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1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下称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

  本指引所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被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申请,经本局审核同意,由信用信息公示管理部门在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撤下在“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和本地信用门户网站等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章 失信行为分类

  第三条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失信主体申请,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被处以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因无证照经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被处以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因出借和借用资质进行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进行信用修复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 失信行为信用修复

  第七条 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不属于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一)提供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合规、真实、有效;

  (二)已履行处罚决定,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信用承诺。属于严重失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信用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

  (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以向本局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信用修复的行为。

  第八条 一般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一年内产生失信行为累计超过5次(不含),或一年内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累计超过2次(不含)的,则自最后一次失信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予修复该主体任何行政处罚失信信息;

  (二)自本局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含当日),同一失信主体再次被本局实施行政处罚,且新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则在此期间内新增严重失信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直至公示期满;

  (三)一年内因不履行本局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或者两年内因本局行政处罚被申请强制超过2次(不含)的;

  (四)一年内存在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本局约谈,或者不落实约谈事项,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五)在申请修复信息对应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确切证据证明失信主体存在暴力抗法行为;

  (六)在申请修复信息对应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拒绝协助调查(包括接到协助调查文书后拒不安排合适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等行为;

  (七)被本局处以行政处罚后,因反映涉及该处罚的诉求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或者《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向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本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鼓励申请人通过国家、省和市信用网站提出申请。

  每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条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视为一次申请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或者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打印件(应包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等关键信息且清晰)。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均应加盖公章),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应签名)。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五)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本人签名)。

  (六)信用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或主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七)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还需提交申请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

  申请人应当在修复申请表中准确填写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并视为申请人同意前述联系方式为接收受理通知和其他通知信息的渠道。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信用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本局按信用网站管理部门的转办要求办理,无需履行受理和告知申请人等程序,按要求径向信用网站管理部门反馈信用修复意见。

  申请人向信用网站提出申请后,又向本局提出修复申请的,不予受理。

  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明确不予受理的,不影响申请人再向本局提出修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范的,本局不予受理;补正后,可以再行申请。

  本局作出不同意修复决定的,申请人如有新的事实、材料和理由,可以再行申请;无新的事实和关联性证据材料,就同一信息再次申请信用修复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信用网站提出申请后又向本局提出申请且未说明情况致使本局受理的,本局在接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转办件后,按信用网站管理部门转办流程办理。申请人向本局直接申请的办理流程自动终止,但应电话或通过其他电子信息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程序:

  (一)受理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场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决定可以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附件3),也可以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审核决定。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根据本指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制作决定书,并应当以电话或其他电子信息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信用修复的,还应说明理由。

  其中,路政类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参照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整改和纠正违法情况的核实,调查核实时限和要求按第十三条第(二)款执行。

  (三)修复处理。本局作出自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和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报送至信用深圳网站管理部门。同意修复的,本局网站管理部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局门户网站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程序:

  (一)受理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场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决定可以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附件3),也可以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调查核实。本局相关部门自收到核实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是否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需对相对人进行检查的,参照行政检查规定执行。

  该调查核实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信用修复办理总时限。

  (三)审核决定。对已纠正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本局根据本指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制作决定书,并以电话或其他电子信息方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信用修复,应说明理由。

  (四)修复处理。本局自信用修复决定书作出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和申请人的信用承诺报送至信用深圳网站管理部门。同意修复的,本局网站管理部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门户网站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本指引第十三条所称“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主要情形:

  (一)在路政执法案件中,申请人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已按有关标准恢复了原状或修复并通过验收,按有关要求赔偿(补偿)了损失,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了违法设施(建筑),排除了妨碍。

  (二)在安全生产执法案件中,申请人已经补齐了有关缺失的制度、有资质人员、设施(设备)、培训教育(记录)、安全措施等,或者已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在无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案件中,已停止相应的生产经营,或已获得了合法资质。

  (四)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持续性、连续性,当场已停止或完成整改,查处即可确认终止的,视为已纠正。

  (五)其他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情形。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纠正违法情况复杂,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局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延期办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同意修复的,应当待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方可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失信行为的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其中,一般失信行为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第十七条 信用修复后,撤下相应平台信用信息公示的,相关系统后台仍应当保存相关记录数据。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确认,本局将直接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已经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本局将告知省、市信用信息平台撤销信用修复结果,恢复公示。有关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修复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流程参照修复流程执行。申请人应向本局提交复核申请(附件5),说明复核的理由;复核不接受补交材料,已提交过的申请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申请人确有客观原因,有新的证明材料需要提交的,应径行重新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所称的“一年”按365日计算(含当日)。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所指失信行为与本局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相对应。

  行政处罚事项信用修复分类标准由本局另行制定,是办理信用修复的重要依据,经征求意见后在门户网站发布实施。

  信用修复分类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实际进行修订并动态调整。本指引与信用修复分类标准不一致的,以信用修复分类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5日起实施,暂行三年。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编辑:潘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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