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记者安书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印发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215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等12个城市为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根据《通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主动承担重点任务,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实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城市落地生根,形成了一系列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在全国各城市复制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机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城市信用门户网站、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惠民措施、提升信用体系建设获得感、着力加强个人诚信建设以及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以及信用服务市场培育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地方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践,自2015年起分两批组织了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和直辖市城区在内的43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直辖市作为整体不参与创建工作,可以城区为单位开展创建,并于2017年组织了对部分城市的评估验收。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第三方中期评估、专家评审等流程推进,对达到验收要求的确定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