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名称救济机制和措施,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拓宽企业名称权利的救济渠道,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对外发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已登记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侵害企业名称权利”等三大情形,企业名称应停止使用。
据悉,《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在受理期限上,《办法》拟规定,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在名称争议的审查和处理方面,《办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被争议的企业名称属于自主申报登记的,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在相同相近风险提示中已明确告知的;已经登记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侵害企业名称权利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认定已经登记企业名称侵害他人其他权利的。
此外,《办法》还提到,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变更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其电子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替换为“**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应当停止使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