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8日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25日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依法提升、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将为全省开展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守信激励与失信奖惩、建立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对社会信用建设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和重要方面做出了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和特色如下:
一、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管理,《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定义等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管理规范。一是明确了相关概念。《条例》明确社会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二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信息的范围,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查询和公开进行规范。三是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责任。要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四是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需求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要求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五是对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用信用信息场景作出了规范。《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日常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事项中,按照有关规定应用社会信用信息。
二、支持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一是《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二是《条例》还规定各行各业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宣传诚信先进典型,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专家、志愿者通过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和普及信用知识。
三、明确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措施
一是《条例》注重发挥信用激励和惩戒的作用,明确了信用奖惩制度。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二是《条例》明确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确定的范围:(一)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四)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五)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三是《条例》明确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定权限及范围。《条例》规定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同时,《条例》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进行了范围限制:(一)约谈;(二)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五)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四是《条例》还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四、强化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群众关心的问题,也是体现社会价值的重要内容。《条例》特别设专章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进行规定。一是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二是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应用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变动理由等情况;三是明确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做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五、促进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
一是《条例》对促进广东省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提出了相关规定。首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其次,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同时,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二是《条例》对信用管理人才培养提出要求。《条例》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广东金融学院信用管理学院,唐明琴、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