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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禁”之争:互联网“筑墙”宜缓行

2020-03-12 12:43 来源:南方网 曹伟

  2020年初新冠疫情突如其来的爆发,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人员正常流动在巨大的疫情防控压力下瞬时陷入停顿。网上办公成为疫情防控中减少人员接触的重要环节之一,各种在线学习在线办公平台一时间蔚然成风。在这种背景下,腾讯系的QQ、微信、腾讯会议、阿里系的钉钉以及字节系的飞书等多款在线办公应用的用户数量在极短时间内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相关应用的便捷易用和升级优化,使得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特殊的时期开始担负起全社会的重任,并获得了高度认可与大范围的好评。在这些中国互联网企业中,未来很可能涌现出引领世界潮流的超级网络平台和办公应用。

  然而,用户的激增也不可避免的导致这一领域的竞争呈现白热化,某些时刻竞争甚至有过激化之嫌。2020年2月29日,字节系旗下的办公软件飞书发布公告表示:飞书的相关域名无故被微信全面“封禁”,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与“feishu”相关的域名链接在微信内无法打开,其页面显示为“如需浏览,请长按网页复制后使用浏览器访问”;在飞书内无法进行跳转微信进行分享,其显示为“未获得分享权限”。

  飞书作为字节系旗下的一款办公软件,与阿里巴巴旗下的“钉钉”,腾讯旗下的“企业微信”相类似,都是一种在线远程协助类型的企业管理工具,包括考勤签到、远程通讯、分组讨论等常见的办公功能。

  自2月28日起,就有用户反馈飞书文档相关分享链接在微信内无法打开,显示原因为诱导分享而被停止访问。在向微信提出申诉后,微信方面更改了相关“封禁”提示,从“有诱导分享行为”变成了“如需浏览,请长按网址复制后使用浏览器访问”。此外,微信平台还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封禁”了飞书和飞书会议内第三方分享的API接口,导致用户分享自己的飞书名片等功能无法使用。

  截至目前,对于上述“封禁”行为和飞书的公告,微信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应。

  友商软件被腾讯“封禁”,这不是第一次,很可能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字节系和腾讯系之间的“头腾大战”,此前已经在游戏视频领域有过一次交锋。这次“封禁”事件很可能成为“头腾大战”的第二季。

  众所周知,互联网发源于美国的阿帕网。当时,美军为了应对核大战的发生,试图在遭遇核打击后通过分布式网络尽快组织反击,由此设计建立了阿帕网。幸运的是,核大战始终没有来临,可是方便信息高效交换的阿帕网却保留至今并逐渐迭代,最终形成了现在网罗天下的互联网。应该说,互联网从其诞生之初就浸透了自由开放的基因,而一切限制信息的交流、或者阻碍信息的沟通的行为,都与互联网的精神背道而驰。

  很多人注意到,在“头腾大战”第一季发生前,还曾经发生过腾讯与奇虎360之间的“3Q大战”。2010年1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发布了《关于批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通报》,对奇虎360和腾讯两公司提出严厉批评,责令两公司停止互相攻击,确保相关软件兼容和正常使用,同时还责令两公司自该通报发布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从上一次的3Q大战来看,国家主管部门的态度无疑是鲜明的,要求互联网企业做到互联互通,确保兼容和正常使用。言犹在耳,“头腾大战”却持续上演。

  抛开“头腾大战”第一季,仅就现在腾讯旗下的微信“封禁”头条旗下的飞书一事进行分析。首先需要提出几个问题:1.微信关于API接口的使用规则,是否事前公布?2.微信关于API接口的使用规则,最近有无调整?3.微信的规则有没有针对字节系应用单独设立或者单独修改?4.此前在微信中可以正常使用和分享的飞书,为何现在不能再按照此前的方式使用?是因为微信的规则变了?还是飞书违规了?

  我们还发现,有这样几个要点值得大家注意:1.飞书此前可以被微信用户正常的分享和使用;2.微信对于“封禁”行为的解释口径有过调整;3.包括腾讯旗下的企业微信、腾讯会议,以及阿里旗下的钉钉等其他类似的办公应用,均能正常通过微信进⾏分享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网信办2020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一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将在很长一个时间内对互联网产业产生持续的影响。该规定第15条明确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很难想象微信没有事前制定并公示其规则,故此不妨认为微信拥有一整套较为完备的规则体系,而且这些规则早已通告天下各路英豪。那么,飞书要在微信平台上使用,就必须符合这些规则。相应的,微信要对友商软件进行管理,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处理。简言之,双方都应当按照游戏规则来办事。

  既然飞书此前可以被微信用户正常的分享和使用,这就表明飞书符合微信的运营规则,至少是曾经符合过微信的运营规则。如果微信的运营规则有过调整,飞书的某项行为不符合调整后的新规则,微信只需提供修改的规则,并切实指出飞书的不当之处。想来飞书也无话可说,只能按照规则去改正其违规行为。反之,如果飞书符合调整后的规则,则飞书自可据理力争,作为平台管理者的微信也应当严格按照运营规则核实处理。

  如果微信没有调整其运营规则,此前可以现在不行的用户体验就显得非常奇怪,如此一来“封禁”行为也就大可商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没有调整运营规则的情形下进行此次“封禁”,是否构成了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颇令人遐思。

  当然微信方面很可能还会有另一种解释。

  2019年4月,微信用户张某因无法通过微信向好友直接分享淘宝、抖音的网页链接,以拒绝交易为由将腾讯告上法庭。2019年12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该案的庭审中,微信的代理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非常专业:用户对分享链接的理解往往比较狭窄,仅限于通过微信开放平台分享模式下的模块化分享,而忽略其他种类链接的分享。用户的本质需求是分享链接背后的实质内容,并非某种特定的链接形式。用户分享京东和拼多多链接出现的“豆腐块”模式,是由于微信和京东、拼多多等友商达成了开放平台的模块化分享协议,而微信没有与淘宝和抖音等友商达成相关协议自然无法实现该模式。根据微信的用户协议,微信拥有自主经营权,有权决定同哪些企业达成合作。

  从这个案例中微信的抗辩思路分析,微信很可能对此次“封禁”事件以同样的口径加以解释,即微信并没有封禁飞书,微信用户如需浏览相关信息,可以通过“长按网址复制后使用浏览器访问”相关信息。用户的本质需求是通过浏览器可以访问的信息,并非某种特定的分享链接形式,这一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微信平台上之所以无法按照大家常见的“豆腐块”模式对飞书进行分享,是因为微信没有与飞书达成相关合作协议。而根据微信的用户协议,微信拥有自主经营权,有权决定同哪些友商达成合作。而显然,微信此举明显不太像是想和飞书达成合作。

  然而,这一理由可能很难成立!其关键在于,飞书此前一段时间内可以正常的分享使用;这和微信一直限制用户直接分享淘宝、抖音的网页链接,是迥乎不同的。微信和飞书此前同样也没有达成协议,用户仍然可以正常的以用户已经习惯的方式在微信中分享使用分书,这就表明飞书在微信平台上此前的分享使用并没有受到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影响。这样一来,突如其来的“封禁”就更加耐人寻味了。

  众所周知,微信已经牢牢占据市场领先地位,普通用户在即时通讯这一基础性应用领域几乎没有其他可选择的余地。客观的说,微信的用户体验是非常优秀的,其用户数量、上下游市场份额、以及用户依赖粘性等各项指标,都在行业中首屈一指。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几乎已经离不开微信,并且进而还普遍养成了在微信上分享和使用其他软件的习惯。这就导致其他各种非腾讯系的软件几乎都必须在微信这一基础平台上去运营,软件入口或者信息来源一旦被屏蔽,就必然导致这些非腾讯系软件的用户体验变差,用户数量大幅减少,事实上任何被屏蔽的软件都难以获得后续良性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次“封禁”之争也许是场注意力之争,也就是对网民上网时间的争夺。在人们普遍养成长时间上网的习惯后,最稀缺的就是网民的注意力,而网民注意力的直接表现就是用户端的上网时间。由于上网时间的稀缺性,用户使用飞书等字节系产品的时间多了,必然就导致用户使用其他友商产品的时间减少;反之亦然。为了争取用户持续使用自己的软件,互联网企业应该努力改进服务,持续优化产品质量,尽力提升用户体验,而不宜在本应当互联互通的网络世界去“筑墙挖沟”限制信息的交流。

  与传统产业相比,互联网企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因此更应该时刻反思其商业逻辑和企业文化,竞争应该成为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相互激励才能共同发展,一味排挤限制竞争终究难以持久发展。腾讯系和字节系都已成为国内互联网行业内举足轻重的风云人物,理应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更严格的遵循公平的游戏规则。我们相信,此次“封禁”之争的解决,必然是规则意识复兴下的又一个例证。

  (作者曹伟: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

编辑:潘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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