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网北京5月15日电(记者 张冰清)当代未成年人是互联网的原住民,他们生活在互联网高度普及与发展的时代,不少网络社交平台应运而生,它们为未成年人提供数字化社交方式,拓宽了社交范围,主导并满足着当代未成年人社交需求。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社交平台时会面临哪些风险?该如何识别和防范这些风险,为未成年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社交环境?基于此,5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联合学界与业界多位专家,以“网络社交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展开对话。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以“构建网络社交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为题进行了主题报告,他认为由于网络社交平台内容隐蔽性强、渗透性强的特点,未成年人在社交平台上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不应局限在某一个单一的环节,还需要建构整个系统来进行全面治理。具体而言,林维教授认为应该在未成年人用户身份识别、平台内内容分类监管、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防欺凌、网络防沉迷、强化网络社交监管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六个方面进行相对的重视。
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国务院参事甄贞委员围绕“完善立法 防范查处网络社交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展开发言,她认为网络社交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影响非常恶劣、立法存在疏漏、对网络社交监管不足都凸显了查处网络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随后甄贞委员提出了对修改完善相关立法,并从严查处网络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具体建议,一是建议构建未成年人社交网络保护全社会综合防范体系,二是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在即将确立的公益诉讼条款当中,将社交平台内容管理义务不履行行为明确纳入公益诉讼的一种法定的类型,三是建议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四是建议正在制定中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落实网络社交平台对内容审查的主体责任。
中国青年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郭开元以网络社交平台性侵未成年人被害预防主线,就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实施的性侵害行为类型和犯罪预防等视角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通过QQ、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线上接触线下实施性侵害行为型、线上引诱欺骗并实施性侵害行为型、线上威胁恐吓并实施性侵害行为型。郭开元所长还提供了三个预防此类犯罪的视角,一是风险社会的视角,找到风险源并有针对性地教育未成年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权益保护的视角,即建设儿童免受暴力的成长环境,从根本上消除性侵事件生长的土壤;三是被害预防的视角,通过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类型等的立法和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实现更好的被害预防效果。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认为,社交功能已经涵盖了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主要场景,所以当探讨网络社交风险时,它包括的范围很大,具体有四大风险点:第一,个人隐私和数据的风险,即包括隐私和数据的泄露的前置风险、“数字纹身”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风险、数字营销对童年过度商业化的风险;第二,遭遇网络暴力和网络欺凌的风险;第三,遭遇网络性侵和性剥削的风险;第四社交媒体使用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苏文颖还认为如何让孩子在网络社交中趋利避害,需要社会多方共同参与,构建一个包括政策框架、平台责任、学校和家庭教育、媒介与网络素养的体系,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他们能够真正发声、参与的平台。
中国传媒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张洪生表示,未成年人本身在社交网络中实施犯罪行为本身应引起关注。未成年人在网上犯罪有一个系统性的原因,是线下的问题和线上的问题以及时代发展的问题综合交织在一起的。基于社交网络的青少年的犯罪主要有网络社交欺凌、线上有组织的欺凌、网络黑客、网络黑产人员利用黑产网络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等类型,需要构建未成年人社交网络保护的全社会综合防治防范体系、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压实网络社交平台对内容审查的主体责任,共同形成遏制犯罪的防火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琳分享了日本社交网络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对策及其启示,她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日本社交网络未成年人性被害低龄化、人数上升的趋势,对比了日本风俗业营业规制法等相关立法,阐述了政府行政部门、民间团体对策和关于通信运营商的自律问题,提出不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入过多内容、社交网络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结合处罚儿童色情立法统筹考虑、加强网络监督,屏蔽系统、过滤系统作为义务性规定等观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认为,网络社交中的未成年人性侵被害预防问题,可以从父母、平台与政府责任三方分述。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性犯罪可以通过减少或改变犯罪条件中的时间空间因素,加强被害人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来有效的减少和预防犯罪;二是压实网络社交平台的责任,网络平台技术监管应该发挥作用;三是政府责任和制度建设层面,设立强制报告制度、查询制度和禁止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王贞会认为,网络社交领域未成年人保护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完善我国立法。第一,应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上进行社交活动的年龄限制。第二,在立法层面对网络社交平台的应用场景、个人信息采集和隐私保护、有害信息的筛查过滤做原则性规定。第三,加大对利用网络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法打击力度,主要包括网络欺凌、网络性侵害、网络色情、网上拐卖儿童等。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曦蕾认为,网络社交平台对色情信息的审查具有相当大的必要性,但由于信息审查与隐私保护冲突、言论自由的问题,目前网络社交平台色情信息审查存在一些困境,应从加强立法,强化网络监管立法层级、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明确审查的技术边界、区分服务场景、落实网络社交平台能采取的审查措施、实施合理的责任承担等角度解决网络社交平台对色情信息的审查难题。
全国人大代表黄蕾女士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社交软件沉迷非常有必要。她指出,希望明确规定社交软件应开发青少年模式,对青少年进行时间管理和功能限制。同时,对社交软件重新定位,夯实其平台的责任,督促其承担起平台的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设计。她还认为,应当把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全面提升未成年及家庭网络素养,引导认识网络,科学对待网络,合理使用网络。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李静围绕“网络社交与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问题,分析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防治现状和域外经验,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提出应立足调查研究因地制宜、注重宣传教育预防欺凌行为发生、确立欺凌行为的识别规则和处理机制等多措并举。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渠成林从未成年人检察和相应公益诉讼工作实践出发,提出了应对网络社交领域内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风险可能的对抗、解构、预警和避免四种方式。她认为未成年人领域的工作重在保护,而互联网领域的工作重在创造,它们都是面向未来的,相关领域的工作应该协同一致,共同守护和创造未来。
网络社交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还将继续被讨论下去,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这已经形成了相当的共识。立法机关、监管部门、网络社交平台应当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社交环境,让广大青少年得有所获、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