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2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
图为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
目前,个别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仅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地方部门的文件,确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纳入,因此出现了信用措施运用范围的泛化和扩大化问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连维良表示,指导意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他用“一个关键词”和“三个具体措施”来概括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
“‘一个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他说,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三个具体措施”,是指“目录”“清单”和“认定文书”。
连维良表示,“目录”,就是要做到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必须以目录为依据,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清单”,就是指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或者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必须要以清单为依据,在国家层面要制定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认定文书”,就是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如果确定要列入“黑名单”,必须要依据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依据根据执法文书出具的正式认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