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此前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公布实施。
32件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多项违规行为的罚金进行修改。个人处罚罚金从原先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的修改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罚金同样提高,从此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修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部分违规罚金有所提升。如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罚金从“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罚金也从此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